深交所为股改保荐立规 19种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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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2:38 第一财经日报 | |||||||||
“这个《处罚办法》可以说是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组织,逐步强化其市场一线监管和自主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本报记者 于米 发自深圳 本月20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深交所各上市公司下发了《上市公
《处罚办法》全文共六条,分别对该办法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处理程序、违规行为、处罚方式及解释权作了具体阐述和相应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列举了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在股改过程中和股改完成后的持续保荐期间应当避免的19种违规行为,例如不得“在保荐对象改革方案公开前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股改相关事宜”,或“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等;第五条则规定了包括“谈话提醒”、“公开谴责”等7种处罚方式,与以前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增“暂停受理该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负责的股改项目”一款处罚方式。 “这个《处罚办法》可以说是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组织,逐步强化其市场一线监管和自主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经天律师事务所资深从业律师李伟华先生说,“早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内容并未覆盖到股改保荐的相关特殊情形,而自股改试点及随后正式全面铺开以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41条和第51条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处罚内容过于原则化;虽然上证所和深交所为股改配套而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20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将建立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评价制度,但如何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亦语焉不详。因此,深交所发布这个《处罚办法》是有必要的。” 《第一财经日报》就《处罚办法》的相关内容采访了某大型券商的一位正在外地负责保荐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这位已经签过一个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向记者大倒苦水:“我个人欢迎交易所强化对股改工作的监管,亦非常清楚作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是刚刚得知这个《处罚办法》,尚来不及深入研读,但是,对其第四条所列为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的部分违规行为,我个人表示有保留意见,例如第3款似乎过于宽泛,而第15款所规定的‘保荐机构未履行保荐职责,导致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似乎已经超出了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所能控制的范围了,不应纳入保荐责任。” 而一位市场人士则认为:“是否意味着两个交易所从此进入差异化市场服务定位及各自按理解和制订的监管标准承担自律和一线监管职能亦不得而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