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指引 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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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0: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中国结算深圳公司发布指引协助冻结流通证券 证券公司有章可循 本报讯 (记者 于扬)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昨日发布《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按规定的申报内容、数据接口,将所受理的协助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和解除轮候冻结流通证券数据,进行申报。其中,申报冻结证券的范围包括A股、B股、基金等托管在证券公司处的证券品种,但不包括国债、企业债券。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受理执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而已司法冻结的证券,不得重复申报司法冻结。证券公司也可以对已冻结的证券申报部分解冻。对于轮候冻结,不能申报部分解除轮候冻结。执法机关续冻、解冻、解除轮候冻结的,应当由原受理冻结、轮候冻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受理司法文书,并申报相应数据。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