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规则将有调整 锁定期非流通股可望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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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7:2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记者 高山 一位券商人士透露,股权分置改革主要指导文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锁一爬二”期严格限制非流通股转让的规定将有所调整,以协议转让等方式在锁定期转让公司非流通股的做法有望得到允许。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作出严格规定:一是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即在“锁一”期间严格限制转让行为;二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锁一”期满后,通过证交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即“爬二”。 这位券商人士认为,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改和转让很难确定先后顺序,而协议转让往往事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行为,“合适的机会总是难得的,并不是频繁出现”。鉴于此前规定中并没有就这类协议转让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市场呼吁,应对“锁一”期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来自市场的这种意见已经得到监管层的认可。”这位券商人士表示,“新的补充规定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 该人士称,现行条款对“锁一爬二”期原非流通股交易和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但是协议转让的方式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因此不会影响中小股东利益,与现行条款制定时本意并不存在冲突。 另据透露,为避免“锁一爬二”期间原非流通股通过减少每次出售量实现减持,有关条款也可能根据实践的需要进行重新解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