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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通与证券法相悖 券商存折炒股业务整顿在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6:5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莫 菲 上海报道

  与《证券法》配套的系列新规章制度均在制定,而与其矛盾的规则都要修改。

  据知情人士透露,1月,各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清理与两法背离的业务,并向证监会汇报。银证通或将成为为落实证券法有待清理整顿的业务。

  与112条相悖

  “目前的银证通业务与新证券法第112条矛盾,第112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而在银证通业务里,清算交收全由银行来完成。” 一位贴近证监会人士解释。

  除了这一法律障碍外,证券公司在该业务上的垫资行为也有违于证券法。

  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在完成了客户委托买入交易指令之后而未完成资金结算交收之前,还存在替银行或客户垫资或融资的情况。

  这一点违反了新《证券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按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的规定。

  最大的风险在于,如此时有第三方对该客户的该笔资金主张权利时,证券公司不能依据《证券法》第139条不得司法强制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规定,对该笔资金实施有效的法律保障。在这一情况下证券公司承担了资金交收风险。

  此外,“银证通业务从本质上看就是存折炒股”。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在银证通业务中,投资者利用银行开设的平台代理券商为客户审验相关证件、开立证券账户和签订证券交易代理买卖协议,同时银行在收集交易指令后转给券商,再由券商发送到交易所,实质上是银行开展了券商的经纪代理业务。

  银证通客户实际上是银行的客户,证券经纪业务对客户来说也是银行的业务,证券公司只提供了一条交易跑道。

  按《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存折炒股的清理范围包括:(1)证券经营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办投资者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的行为;(2)经商业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作为股票交易委托系统的行为;(3)以商业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行为。

  “严格按此规定执行,银证通业务将列入清理对象。”他说。

  负面影响

  当时,推进银证通的优势是,能使券商业务借助银行网点得以延伸,突破券商有形营业网点的制约;满足了证券网点稀缺地区投资者入市的需求等。

  “而负面影响主要有损害整个证券行业及市场利益。”上述贴近证监会人士称。

  主要表现在:超低的佣金价格竞争使得券商在该业务上已经无利可图;银证通业务还将客户保证金利差收入这一重要收入来源拱手送给了银行,在目前证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会造成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银证通业务的客户资源掌握在银行手中,证券公司作为需求方无论是在目前合作中还是在未来与银行的直接竞争中都处于被动地位;部分券商采取设立非法和有争议的咨询服务站点,导致在业务和人员的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等方面无法保证。

  实际操作中,券商与银行之间也是竞争大于合作。

  银证通业务的开展使银行的营业网点逐步成为了金融超市,更能满足客户多样性需求。同时在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利息支出的前提下又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还有助于银行拥有客户资源、熟悉证券投资业务,可以说银行是该业务的最大受益者。

  但是在目前业务模式下,商业银行定位不准,银行对该业务的重视和投入均不够,最终导致业务的拓展受到限制。

  银证通业务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

  首先,由银行端发起的银证通业务,相当于券商在银行设立服务部;与证券服务部相比,银证通可办理的业务范围更为广泛,但其人员、设施、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却相对没有那么严格,不能有效落实各项内控机制,存在较大的技术和管理风险。

  其次,在银证通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券商是合作开展经纪业务的重要两方,应该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但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证券监管部门显然对商业银行缺乏着力点,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作为股民较为接受的一种方式,银证通清理整顿的方向不会一蹴而就。它会朝着《证券法》接受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银行管资金,券商管清算交收的模式去改变。这意味着清理银证通业务不会给股民带来麻烦。”业内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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