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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征求意见稿曝光 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13:49 南方日报

  证监会同时拟降低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的门槛

  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可作定向再融资的对象

  配股将不再有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要求

  对增发或发行可转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亦降低

  本报综合报道 根据日前一份由中国证监会发给证券公司的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拟允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时降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盈利门槛,这意味着将有更多上市公司获得进行再融资的资格。

  首次允许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据悉,征求意见稿拟允许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个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特定投资者可以是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上市公司持股前5名的股东也可以是定向再融资的对象,其他被允许的投资者还包括成立一年以上且认购前一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其他境内法人或投资组织,以及经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可的境外投资者。

  但征求意见稿也对定向再融资的规模作出了限制,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未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但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定向发行时不受此约束。

  这是中国监管部门第一次就上市公司定向再融资作出明文要求,此前中国证监会一直未就定向再融资立规。

  配股:

  不再有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要求

  上市公司进行配股将不再有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要求。同时意见稿还拟将上市公司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要求降低至平均不低于5%。

  根据现行规则,上市公司若欲进行配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6%,而进行增发则需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而拟发行可转债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则需要平均在10%以上,即便是能源、原材料和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也不得低于7%。

  新发的征求意见稿显然降低了对再融资资格的限制。

  融资新途径:

  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途径。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的上市公司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对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基本要求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续存期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不超过24个月,且不允许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中的债券和认股权证在股票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分离交易。

  同日报道:

  再融资新政将有三大变化 附认股权债券横空出世

  此前相关报道:

  证监会就再融资征求券商意见 配股比例最高15%

  再融资尚需做好制度准备 新政变化应集中在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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