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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及配套法规实施 证监会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21:57 财富时报

  本报记者 王雪涛

  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配套实施的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出台,正是对《证券法》这一规定的落实,而《办法》也因此而成为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而推出的第一个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其具体实施程序为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先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并报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由此,证监会也被正式赋予了必要的“准司法权”。

  “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直接的好处是,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也使上市公司的运作空间得到松绑,能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大显身手,也同时从民事和刑事上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和责任。”申万证券分析师吴海明表示,

  证监会获得准司法权

  新《证券法》有许多重大修改,但证监会为什么选择先从明确冻结、查封的权力归属这一点开始落实?证监会副主任欧阳泽华对记者表示:“这说明包括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管理部门都已经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亟须赋予证监会必要的执法权力;由于之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赋予证监会冻结查封权力实系水到渠成之举。”

  近年来,我国屡有证券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发生,其危害易于扩大、蔓延,证据容易毁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加之证券市场流动性很高、信息高度透明,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于查证,难于处罚,还可能因为当事人集中抛售股票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可以说,时间与效率是查处此类案件的最关键所在,赋予证监会冻结与查封的执法权,可省去与法院系统的协调工作而大大提高办案效能,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有关部门查处证券违法案件所积累的经验与教训使得《办法》出台水到渠成,而《办法》的深度与广度较高院司法解释都有了极大提升。”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对记者表示,同时,从国际角度看,正是因为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专业性与高度流动性,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允许其在监管中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出台《办法》显示我国在此方面开始与国际接轨。

  我国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发不止,除了巨大的利益诱惑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查处力度尚不够大,或者因为部门协调难度较大而耽误了案件的最佳侦破时机,导致对涉案当事人的处罚力度普遍偏轻偏弱,远远起不到国外同类案件中“罚得倾家荡产,市场永远禁入”的震慑作用,从而影响了证券市场长期内的健康发展。

  证监会研究中心一副主任表示:“目前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据容易毁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于查证,难于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而之前证监会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申请冻结,但因为手续及审批过程较长,达不到实际效果。”

  《证券法》对证券市场意义重大

  “《证券法》对于完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巩固近几年来的金融改革成果、净化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增强市场信心、拓展证券市场发展和创新空间均具有重大意义。”大成基金总经理于华如是说。

  据记者了解,新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的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而值得一提的是,新股上市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交易所更大的权限,规定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明确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0回转交易;赋予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

  “《证券法》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证券公司运作水平意义重大。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与“两法”配套的实施细则,配套的规章制度要更有针对性,同时做好新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北京证券总经理樊大志表示,新法中明确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信证券董事长何如说:“由于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他还强调到,《证券法》的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积极影响,也将为证券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新法为券商和客户之间筑了一道“防火墙”。近几年,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令证券公司自身深陷泥潭。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联合证券总裁盛希泰表明了自己的想法。

  法制的完善是证券业发展的基石

  制度的变革,使2006年及之后的中国证券市场有了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持续稳定发展的基调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旋律。

  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总经理王鸿嫔告诉记者:“从国际经验来看,法制的完善是证券、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石,正是通过不断地完善制度,才能使市场的外部环境更为健康,促使全行业加大国际化的步伐。”

  “两法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法治水平,树立了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对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和改革发展将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巨田基金总经理许明如是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未来公司将会严格按照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要求经营公司,为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借新《证券法》实施、赋予证监会行政执法权力的有利契机,顺应市场意愿,加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继续推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建设和谐证券市场,让2006年的投资者不再痛苦。”吴海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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