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征意见 券商监管模式将发生重大转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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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7:3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莫菲 上海报道 券商监管模式将发生重大转变,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里。
“未来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是按照业务划分,你做什么业务就要达到该项业务与净资本挂钩的风险控制指标。”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最能体现证监会今后按业务对券商分类监管的条款则是,“券商在经营经纪业务时,其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000万元。” “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这意味着如果证券公司达不到上述业务与净资本挂钩的指标,它将停止从事上述经纪或自营业务,直到整改完成。 据悉,在传统的七大业务之外,征求意见稿为券商的第八大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留下了接口。其中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匹配的是,中国证监会的另一份文件《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也正在业内征求意见。这份《规则》称:“股票投资的风险调整将按照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扣减5%;一般上市股票扣减10%;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扣减30%;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扣减80%”等方式计算净资本,完全不同于原先股票统统打9折计入净资本。 “这一规定对那些手上集中持股(庄股)的证券公司影响较大,一般而言购买了蓝筹大盘股的券商不会受什么影响。”某券商财务总经理表示。 “真正对券商影响较大的地方是,券商的净资本中权属明确的房产只计入价值的50%而其他固定资产全部不计算在内。”该总经理认为,这对手上有房产等固定资产的证券公司而言,无疑出了道难题。这意味着监管层要求证券公司必须专心致志地做好主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