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券商打分引入净资本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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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08:47 证券时报 | |||||||||
证监会就券商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中国证监会近日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今后,证券公司将据此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融资融券写入券商业务范畴,并明确提出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据悉,正式的《管理办法》将自今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应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逐月向监管机构报送,对年度报表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还应至少每半年向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针对证券公司的经纪、自营、承销保荐、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不同业务,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设定了对应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标准,规定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对应的净资本、净资产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最低标准也就不同,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水平。 对于自营业务,明确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为不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融资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而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其采取停业整顿、责令公司关闭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此类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证券公司也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风险控制指标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对于净资本该如何计算,《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应按比例对有关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应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应按照股票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也应在计算净资本时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据介绍,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将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提供条件。而证监会有关人士也表示,对于优质、合规的证券公司,今后证监会将支持其拓宽业务范围,通过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