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券商风险管理办法 给券商装预警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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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00:39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责任编辑 赵刘记 为落实证券法相关监管规定,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证监会昨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券商按照规定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由此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证监会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月9日至23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该会将对《办法》和《规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而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透露的信息,《办法》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方面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办法》对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对应的净资本、净资产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最低标准也就不同,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水平。从而,证监会可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情况,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确定证券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和规定标准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限期整改;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等监管措施。 业内指出,这种方式不但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可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功能的更好发挥,减少系统风险,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将投资者因证券公司自身营运失败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