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期权不得转让担保或还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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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1:14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夏峰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根据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