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文规范上市公司年报清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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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0:21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其珏 雷蕾责任编辑 夏峰 继去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后,沪深交易所昨天进一步发布《补充通知》,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的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规定。
据称,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当在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方案中应当列明采用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等清偿方式的具体金额,同时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上市公司制订的清欠方案不能确保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上证所将要求公司重新制订方案。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2005年底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占用的形成原因。若2005年底相对2004年底出现新增占用的,公司应当特别说明清理占用资金的清欠方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格式在年度报告摘要7.4.2“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项下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最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2005年年度报告时,应当将清理占用资金事项作为单独议案予以审议表决,全体董事必须签字。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