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海外上市微启开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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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8:26 中国金融网 | |||||||||
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文件(《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而年初颁布的11号文(《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9号文(《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被废止。业界将此评论为民企海外上市(俗称“红筹上市”)重新开闸。
境外融资一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海外上市,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另一条路是“在境外注册一家壳公司,在海外交易所买下一家空壳上市公司,然后由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通过一连串的收购或者兼并之后曲线登陆海外资本市场。 民营企业通过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百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通过换股或并购的方式使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资产,这样完成资产置换后再将境外公司上市融资。这种方式因可以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实现全流通,便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和企业设立期权而备受欢迎,俗称“红筹通道”。这几年,盛大、蒙牛等有VC投资的企业到海外上市,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 11号文的第一条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二条的规定更是致命,称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资产置换)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 此后,国家外管局颁布了对11号文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29号文,要求相关企业为11号文出台之前的关联外资并购交易补办登记。这也被一些企业看作是“秋后算账”。 这是两份本意为限制国内资本“外逃”的文件,却也堵住了红筹上市的通道。因为在这两份文件中,规定的审批手续所要求的文件系统都是为企业设计的,居民根本无法拿到相关的文件,因而也就无法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与此同时,资产置换是红筹企业上市的必经之路。境外上市的监管缰绳,通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方式,无形之中被大大勒紧。 此次11月1日开始施行的75号文,则明确了国内公司可以在离岸金融中心等境外地区设立公司,并返程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而呼之欲出的企业跨境换股一旦实行,国内企业家将其境内股权换成境外股权时,就可不再涉及现金交易,其间所涉及的外汇流动及监管问题就迎刃而解。这也意味着赋予创投基金相对的来去自由,增强了创投在境内加大寻找项目力度的动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