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赋予中国证监机构执法权 四情形可查封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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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16:30 中国新闻周刊 |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一日电 (记者 贾靖峰) 新《证券法》将于明日正式实施,记者今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中国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元旦同步施行,办法规定,证券违法案件查处时,四种情形下可对涉案者实施冻结、查封。 作为新《证券法》的配套措施,办法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调查、审理或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四种情形之一,或存在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即可
这四种情形分别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 此外,《办法》还为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设置了六大救济措施,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可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是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冻结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可提出赔偿请求。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国际通行制度,此次《证券法》修改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而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证监会将依照规定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人财产权益。(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