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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可对违法涉案人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9:27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北京电 (记者 于扬)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2月30日签署第28号主席令,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作为新《证券法》的配套措施,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和新《证券法》同时生效。依据《办法》,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调查、审理或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实施冻结、查封措施。证监会有
关人士表示,将运用这一强有力武器,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人财产和权益。

  这四种情形分别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对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或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证券法》明日起即正式施行,按照国际通行制度,此次《证券法》修改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而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为规范这两项权力的行使,作为新《证券法》的配套措施,此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严格执法程序,避免权力滥用,它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有利于监管部门主动接受市场和全社会的监督。同时,它还可以让广大市场参与人知道,对于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会运用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投资人的财产和权益。

  据悉,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还多渠道地设置了六大救济措施:一是当事人在实施冻结查封时,有权陈述和申辩;二是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三是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四是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五是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经批准的,可以停止执行冻结、查封措施;六是证监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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