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首部配套规章颁布 准司法权剑指五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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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证券法首部配套规章《冻结、查封办法》颁布 北京消息作为新的证券法首部配套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昨日正式颁布,并将与新的证券法一道,于2006年起实施。
依照《办法》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证监会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重要证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对新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些“准司法权”的细化落实。证券法修订过程中,人大法工委在相关说明中就曾指出,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的资金数额往往较大,资金流动速度快,容易发生转移、隐匿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应当赋予证监会一定的权力。 《办法》规定,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经一定手续后可以实施继续冻结,而冻结、查封权力的行使也要遵循一定程序。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