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获准行使冻结查封等准司法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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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0:50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 李侠 报道 今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的《证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赋予证券监管
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表现为危害易于扩大、蔓延,证据容易毁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于查证,难于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基于这些考虑,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使其在监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次《证券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证监会这项权力,就是要建立国际通行的制度,利用法制手段,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个健康、强大的资本市场。 该负责人说,这次《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为了规范这两项权力的行使,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作为新《证券法》的配套措施,发布《冻结、查封办法》,其主要意义在于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执法程序,建立内控机制,避免权力滥用,防范道德风险。二是明晰工作流程,规范操作步骤,提高标准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避免拖延推诿,贻误执法时机。三是让广大市场参与人知道,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将用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投资人的财产和权益,但同时,这一权力的行使是慎重的,是有机制和程序保障的。四是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主动接受市场和全社会的监督。 据悉,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冻结、查封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