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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下发通知 电视股评将要引进听证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8:30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 徐涛 于扬) 电视股评今后将引进“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在《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实施之际,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下发的有关通知中首次提出这一制度。

  这份名为《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称,今后将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的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具体办法将会另行规定
。协会还要求,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积极贯彻落实《暂行规定》。

  通知还明确提出,协会将组织会员制机构签署《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并按《公约》的要求加强会员制业务的自我管理。据了解,1月初《公约》的签署工作即将在北京举行。

  通知要求,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的同时,须向协会报备相关材料。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以及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其报备。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会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通知指出,会员制机构应将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媒体节目向协会备案,协会将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并提出听证意见。会员制机构要妥善处理会员投诉,做好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记录。协会将建立会员制业务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制机构与其会员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事项,会员制机构应接受调解并执行调解决定。通知还要求,要严格会员制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会员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自律规定及通知要求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通知还要求,会员制机构应与会员签订权利义务明晰、风险揭示充分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与通知同时下发的还有《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问答》向投资者明确了会员制机构在开展业务时的禁止性行为、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等。《问答》列举了会员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买卖该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

股票;操纵证券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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