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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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17:08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各结算参与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计划”(以下简称“莞深收益计划”)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根据《关于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莞深收益计划”提
一、“莞深收益计划”的登记和交易沿用深圳证券账户,包括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二、“莞深收益计划”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的操作方式参照可转换公司债业务办理。 三、“莞深收益计划”的份额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四、“莞深收益计划”的交收采用T+1非担保全额逐笔方式,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每一交收日(T+1日),本公司按照转让合同签订时间顺序,逐笔检查转让方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莞深收益计划”份额以及受让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份额和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完成份额和资金的交收;其中一方份额或资金不足额的,视为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五、各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上午11:00前将足额应付资金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避免由于资金不足而导致交收失败。 六、本公司对“莞深收益计划”的转让向转让双方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费,结算费为清算金额的0.015‰。 七、“莞深收益计划”的兑付兑息事宜参照企业债兑付兑息业务办理。 八、本通知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上述相关事项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