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法接轨 对外担保限制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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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2:07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责任编辑 夏峰 中国证监会昨日表示,该会近日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放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对此,知名律师宋一欣表示,此举是为了与元旦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接轨。他建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仅有信息披露是不够的,应该实行担保登记制度。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公司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而且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但新《通知》解除了这一限制。 对此,上海新望闻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表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和新《公司法》相衔接,体现了新《公司法》中放宽公司对外担保的精神。 《通知》再次强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同意,数额较大的担保还需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担保事项需及时披露。 “上述规定对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和银行的信贷风险将起到一定作用,但还有一个重要条款需要补上:即担保登记化。”宋一欣告诉早报记者,如果仅仅依靠信息披露来约束的话,那么一旦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没有公告或延迟公告,那么很可能在发现时已经产生严重后果。 “为此,需要实行担保登记化制度。只有经过登记的担保才是有效的担保,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这样一来,所有的担保都能大白于天下,上市公司是否违规一查就知道了。”宋一欣说。 他表示,《担保法》也应该加快修订速度,以配合新《公司法》和《通知》的执行。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堪称近年来股市一大毒瘤。为此,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因种种原因,违规担保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上市公司陷入法律诉讼、遭受资产损失,也使银行贷款坏账增加,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