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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主案在武汉开庭在即 罪名变化显现定罪难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18:5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云帆 上海、武汉报道

  12月15日,星期四。

  唐万里召集德隆已所剩无几的留守成员,从各地纷纷飞赴武汉——当德隆破产清算成为已经发生的未来,此次武汉之行或许是他们最后一次为老东家“效忠”的机会。

  这一天,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出具了一份12页厚的起诉书。起诉对象包括: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法人企业,及以唐万新为首的7个自然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两项罪名。

  当日,武汉中院将相关材料分发给了涉案的相关成员,包括各机构的诉讼代表人、各自然人的律师、亲属等。之后,他们开始连夜封闭讨论。

  据悉,正式的开庭时间初定在1月中下旬。

  漫长的起诉

  这份起诉书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分娩过程。

  2004年12月10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签发了对唐万新的逮捕令。同月17日,逮捕令送达北京,同日,唐在4名武汉公安的看押下,离开监视居住了4个多月的北京中苑宾馆天聪阁,乘火车南下,受羁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唐被收监后,其兄唐万里的首要工作就是为他物色一名律师,否则无法与其交流。德隆造访了国内众多知名律所后,最终选择了曾为周正毅案辩护的沪上“名嘴”——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

  大年初八,陶只身前往武汉,探视了唐万新,两人首次见面大约聊了有一个多小时。陶介绍,唐万新住的是4人一间的牢房,“有空调,但是要自己付电费。”

  陶说,当时唐身穿军大衣,气色不错,扬言出来后还要“从头开始,大干一场”。

  这一时期,唐还在狱中构思写书,“说是一出来就要发表”。监狱里,经常有人向他讨论对中国股市的看法,他还考取了一直兴趣浓厚的

清华大学的函授考古研究生班。

  与唐的“清闲”相比,相关的公检法等机构则是忙翻了天。

  据悉,2004年7月6日,公安部就德隆问题专门成立了一个706大案组,并委托武汉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具体查办。同时,在上海、南京、武汉、广州、太原、乌鲁木齐、银川等等诸多有德隆旗下金融机构的城市都成立了以当地公安局经济侦查科为主要力量的专案调查小组,分别调查各具体机构。

  目前,整个德隆体系的刑事案件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6个下属的金融机构,二是德隆本身。

  此前德恒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三案已先后公开宣判。而最新的消息是,金新信托、大江国投、恒信证券三案也都在近几日内“有了结果”,但具体判决尚未对外公布。

  更引人瞩目的,自然是对德隆集团层面直接涉案人员和单位的诉讼——这被称为“德隆主案”。

  按照有关规定,嫌疑犯被正式逮捕后的两个月内,公安机关必须向检察机构递交调查材料。据说,2月14日,武汉公安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递交了侦查材料。但武汉市检察院将其退回,要求增加对非法操纵股价等其他可能涉嫌罪名的调查。

  此后,由于案情繁复,公安与检察院对罪名取舍及证据认定问题,多次研究磋商。与此同时,德隆在武汉设立了一个临时工作组,不断斡旋。

  一直到了6月23日,公安机关终于起草完毕了第一份《起诉意见书》,共对“4个机构、8个自然人”提出了“三项罪名”的指控,并于次日递交给武汉检察院。

  6月26日,武汉中院通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询问了被告人。6月29日,陶武平和德隆执行总裁黄平一起去武汉检察院领回了第一份《起诉意见书》。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让各方保持着足够的慎重和耐心。

  武汉检察院在对这份起诉意见书研究一个月后,决定退回公安部门,要求补充侦查。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在公安部门第一次递交起诉意见书后,检察院有两次退返的权力,每次审查期为一个半月,如果检察院作出退回决定,则公安的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

  8月8日,武汉市检察院第一次行使了退侦权力,公安经过一个月的补充取证后,在9月8日再次递交了经过修改的《起诉意见书》。

  10月8日,检察院再一次将材料退回。11月8日,武汉公安第二次将补查情况上报。至此,公安部门已走完了全部的法定程序,遂递交了第三份《起诉意见书》。

  “我也没有看到,据说与第一份《起诉意见书》相比,变化不是很大。”陶说。

  11月7日,陶武平第10次探视了唐万新,“当时的消息是11月20日,将向法院移交起诉书,12月15日开庭。但是,到了11月20日,又说要再等等。”

  直到12月6日,武汉检察院终于起草完成了《武检公诉刑诉[2005]236号》,并很快移交到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这样,德隆主案基本用足了所有可能的法定程序。

  “这通常是有默契的,他们是在相互借时间。”对于这种反复的退返补充侦查,陶武平说,“可见,问题之复杂。”

  罪名的变化

  问题究竟有多复杂?

  从《起诉意见书》到《起诉书》之间的变化,可见一斑。

  6月23日《起诉意见书》的诉讼对象包括4家公司和8个自然人,总共涉及4项罪名。

  这4家嫌疑单位分别是: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个犯罪嫌疑人中,先后担任新疆德隆总裁,德隆国际董事,上海友联总裁、执委的唐万新无疑是头号人物。

  第二个犯罪嫌疑人叫杨利,又名为杨力,系德隆国际经济研究所二部经理,素有德隆“大出纳”之称,“2005年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局依法逮捕。”

  涉嫌与他们犯有同样罪行的,还有李强和王恩奎。其中李强被外界称为德隆的二号金融人物,曾任上海友联执行副总裁、执委。去年7月底,李强从新疆到北京与刚刚回国的唐万新密谈时,被突然出现的公安人员带走。

  王恩奎是唐万新的妹夫,任上海友联统计室工作人员,他是德隆二级市场上主要的操盘手。

  第五个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中企东方投资部经理董公元,“2004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局监视居住;2005年2月17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我局依法逮捕。”

  同样被指“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还有原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部经理洪强和原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张龙——他们都是德隆直接派驻机构的重要操盘手。

  最后一个犯罪嫌疑人叫闫武刚,原为深圳市嘉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值得注意的是,他的罪名与其他7人不同——2005年4月6日,闫武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监视居住,2005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当时,这些机构和人员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有三项:

  其中,犯罪嫌疑单位上海友联以及犯罪嫌疑人唐万新、杨利、李强、王恩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嫌疑单位新疆德隆、德隆国际、中企东方以及犯罪嫌疑人唐万新、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犯罪嫌疑单位德隆国际以及犯罪嫌疑人唐万新、杨利、闫武刚涉嫌非法经营罪。

  不过,12月6日的《起诉书》发生了显著变化,少认定了一个企业——中企东方,一项罪名——非法经营,和一个人——闫武刚。

  2001年9月19日成立的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唐家的老三唐万川。它是德隆所谓产业整合的一个研究平台,主要做传统行业研究。

  一位德隆留守人士称,之所以开始时它被纳入起诉对象,主要是涉嫌非法操纵罪的一个主要嫌疑犯董公元,系中企东方的投资部经理。

  “正式的起诉书撤消了对中企东方的指控,而没有撤消董公元的。这说明,检察院认为,是董公元个人涉嫌参与了非法操纵证券的犯罪活动,而不是中企东方整个单位参与了犯罪活动。”该人士这样表示。

  至于非法经营和闫武刚的撤消,原因是一致的。

  消息人士透露,《起诉意见书》曾指出,有德隆的下属机构利用广东一带的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换汇。

  陶武平与唐万新见面时,曾就这一罪状询问过唐本人的意见,“唐坚持不认这一条。他说,只承认有两点是他指挥的,一是海外并购的战略是他决策的,二是并购海外资产时可采取平行贷款的方式是他建议的。至于有钱从地下钱庄汇出去他说一点都不知道。”

  11月中,闫武刚被释放。

  定罪难点

  其实,上述变化11月20日之前已确定下来。起诉书的继续“难产”主要还是针对两项主要罪名的审慎考量,尤其是非法吸存。

  消息人士分析,难点在于两个问题。

  一是券商承诺保底收益的委托

理财,是否认定为非法吸存?虽然此前的德恒、中富早已宣判,但有关部门对此一度存有分歧,特别是作为“影子主人”的大股东德隆是否同样定罪,各方仍有所犹豫。

  “因为非法吸存是公诉罪,德隆一旦量刑,则其他大批问题券商也难逃其咎,否则就是漏诉行为。”

  另一个难点在于,友联这样的机构,虽是直接下属金融机构犯罪的“总指挥部”,但毕竟它自身没有直接参与非吸的操作,而是一个高高在上的所谓“战略管理平台”。如果要认定友联之罪,则必须先证明其下属金融机构有罪。

  “这也就是各地要赶在德隆主案开庭前,纷纷结束审判的原因。”该消息人士分析。

  从目前的情况看,司法和监管当局的倾向日渐明确——“当问则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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