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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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04:12 新京报 | |||||||||
券商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本报讯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证券公司的借入次级债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从而有效地支持了证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通知》规定,为保障次级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降低证券公司偿付风险,证券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次级债务存续期间,采取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措施。 同时,对于委托理财机构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应首先将受托资产并入自营资产,在全额扣除已亏损部分并足额提取跌价准备后的净值基础上,按照到期期限,原则上分别按90%、70%、50%、30%、15%比例计入净资本。 东莞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李大霄表示,证监会对次级债务的规范有利于解决问题券商的流动性问题,但并是所有券商都有借入次级债务的需要,这要根据各家券商对于自身资产结构调整的需要。(记者 贾浩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