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次级债通知为券商减负 股市资金压力减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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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02: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北京消息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券商因委托理财形成的债务可转为次级债务,并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为证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创造有利条件。股市资金压力也将因此减小。
中国证监会在此前下发的《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中规定,鼓励证券公司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昨日发布的《通知》就券商借入次级债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券商借入的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通知》规定,经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并报证监会机构部核准后,券商可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其中,以现金方式借入的次级债务,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以委托理财机构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应首先将受托资产并入自营资产,在全额扣除已亏损部分并足额提取跌价准备后的净值基础上,按照上述到期期限,原则上分别按90%、70%、50%、30%、15%比例计入净资本。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此外,券商借入次级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次级债务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清偿,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证券公司到期归还次级债务前,应当取得公司已到期一般负债债权人的同意;当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不得归还到期的次级债务;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次级债务本息的偿付安排等。 对于券商借入次级债务以及次级债务可计入净资本的规定给券商带来的影响,西南证券北京投行部执行董事谢玮评价说,净资本是一个风险考核指标,用来衡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与实际的财产转移和财务处理并无直接关系,“即便转为次级债并计入净资产,这部分债务仍然是需要归还的”。《通知》的意义在于,一些存在到期债务的券商,可以通过“债转次级债”处理将债务时间延长,通过“次级债计入净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从而极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为持续经营和增强还债能力提供保证。“在资本充足率和债务情况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券商寻求重组和吸引投资的条件都更充分,从而为改善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保证,在经营活动得到改善的基础上,券商还债的能力也就有可能提高。否则,现有的债务归还的可能性事实上已经不大,对双方而言也都不是好事。”但谢玮强调,委托理财债务转为次级债,必须要经债务双方认可。 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还认为,券商为缓解委托理财到期压力而抛售股票,导致股市“失血”的现象也将因此大大减少。 相关通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