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松绑基金被动举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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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9:00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基金由于股改导致持股超限的,可不受有关规定约束 本报讯 据权威人士透露,证监会基金部近日专门发函,对基金因股改被动“举牌”后如何操作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函件,由于股改被动造成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基金如卖出股票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基金。
据透露,上个月底,证监会基金部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行发送了《关于基金因股权分置改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问题的复函》,复函称,基金因股改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并非基金主动买入,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中的买入行为。对确无意向主动持股5%以上的基金,可单向卖出股票,由此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基金。基金因股改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但此后主动买入股票,且6个月内又卖出的,应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取得的相关收入归上市公司所有。据悉,此前市场对基金因股改而导致的对单一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处理情况一直比较关注,因为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权威人士同时表示,虽然复函只是提到了对与《证券法》相关规定冲突时,相关机构的执行办法,但只要基金不是主动买入,而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比例的情况,应该都可以参照上述复函。《证券投资基金法》配套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由于股权分置改革, 目前已有基金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超过总股本的10%。不过,根据对复函的理解,基金公司应该也可以不必遵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的规定。据此,国泰基金公司持有G湘电比例超过10%,应该不必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仓位。(全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