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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部委定规资产证券化 税收政策尚待最后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7:09 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投资ABS的管理规定,保监会也正在制定相关办法,保险公司可以投资ABS是比较确定的了,但是对于风险控制和监管办法等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昨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首次举行新闻
通气会,该小组成员包括央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在内的部门代表参加了此次新闻通气会,但作为该小组成员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未派代表。

  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组长穆怀朋宣布,由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试点已进入了试点阶段。他还表示,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参与投资该产品将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规定,而税收政策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

  他说,在今年3月份,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央行、

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成立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确立了10项任务,这10项任务大部分是关于制度建设的,都由这个协调小组的成员参与制定,现在都基本完成了。

  “税收问题是我们这次试点当中遇到的最后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是新生事物,央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非常重视,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标的包括兑付都作了深入的探讨。”按照他的说法,在探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最后的争论主要是在哪个环节征税的问题,最终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但是总的政策取向已经确定了,也达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

  对于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能否投资ABS的问题,他表示,在今年试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央行曾经向国务院请示过。目前,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投资ABS的管理规定,保监会也正在制定相关办法,保险公司可以投资ABS是比较确定的了,但是对于风险控制和监管办法等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

  就在12月9日,在建行召开的资产支持证券推介会上,《第一财经日报》注意到参加会议的大多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还有一些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但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参与此次推介。

  建行

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许迪在推介会上说,税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出台,但是她得到的信息是,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所得税比照同类型的其他证券征收,不会重复征税。

  一位投行人士认为,一般负担税收的主要是商业银行或者发行人,投资者在投标的过程中就已经把税收的因素考虑在内了,如果税收问题不解决,证券的价格肯定就要打折扣。

  作为协调小组组长,穆怀朋对此次试点的评价颇高,把发行ABS的意义上升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

  他表示,开展资产证券化,首先有助于改善银行业存贷期限错配状况。由于我国银行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因此存贷期限错配状况积累了较大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通过对一些数额大、周转慢的优质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通性较好的证券,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加速资金周转。

  其次,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就是商业银行将部分风险贷款移出资产负债表,从而减少风险资产总量,使银行在资本金补充渠道缺乏的情况下,有效地改善资本充足率的状况。

  再次,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多档次的可流通有价证券,商业银行就可将原来集中的风险分散到有价证券市场,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

  最后,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空间,提供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可以适当分流近年来居高不下的储蓄闲置资金,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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