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发文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06:3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证监会昨发文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会员制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超出此范围的会员为“异地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媒体栏目策划人员、媒体分析师、指导投资者操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董事长、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的人员,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备案。 规定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执业和从业人员,责令公司追究内部责任;情节严重的,采取取消执业或从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违法机构,将视情况采取批评、停业、不予通过年检等监管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会员制业务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作者:记者 王轲真 编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