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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 20:37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第四届中国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的讲话

  今年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展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措施正在加紧落实,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进展顺利,《证券法》、《公司法》做了重要修改并予以公布。同时,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等各项金融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进一
步深化,开放领域不断拓展。我国金融业以改革应对挑战,以创新谋求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发展态势。

  作为中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党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实现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远景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客观要求

  (一)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金融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是一国经济健康运行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种类型企业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的市场基础,是平衡债权约束和股权约束、形成有效企业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间接融资比例仍然过高,直接融资的发展相对滞后,造成大量储蓄资金流向商业银行体系。

  发展机构投资者可以为分流储蓄开辟多样化的渠道。通过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机构投资者可以有效动员与集合储蓄资金,投向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形成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从而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

  相比一般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能更有效地改善储蓄向直接金融工具转化的机制和效率,从事前的定价机制和事后的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发挥优势,促进金融市场经济功能的完善:第一,机构投资者更有能力收集和分析证券市场信息,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充分竞争,实现市场化的证券发行约束机制,产生最优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二,有助于解决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监督的激励问题,实施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二)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金融市场进行资产配置,平衡各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与分配,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并且,由于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他们的需求和投资选择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调控金融市场的灵敏度,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健全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三)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过多依赖信贷市场,使金融风险向商业银行集中,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发展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丰富承担金融风险的市场主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机构投资者基于实体经济的风险特征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替代信贷资产,使风险分散在各类金融工具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四)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对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起以包括企业年金为主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金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方向。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基金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在明确养老的个人责任,提供工作激励的同时,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养老金制度的功能也从社会保障为中心转变为促进社会保障与宏观经济的平衡发展。在基金累积制的养老制度下,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不可或缺,在许多发达国家,养老金是机构投资者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发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累积的养老金投资于各种金融产品,实现社会资本的平均边际收益水平,一方面保证养老金的偿付能力和养老的替代水平,另一方面引导巨额的长期资金投入企业发展和国家基础建设,实现国民经济和居民福利的协调发展。

  发展机构投资者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和实现经济发展的远景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功能,是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今年以来,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稳步增长,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不断加强,整个基金行业处于健康发展的态势;同时,QFII、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格局,为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持续发展。基金投资范围得到拓展,基金投资于权证、短期融资券和银行存款等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渠道进一步拓宽,实现了运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系统开展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二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已见成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交通银行参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目前三家基金管理公司均已获批成立,三家首只基金募集规模达到150亿份。

  三是QFII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新增了QFII机构5家,新增外汇投资额度14.95亿美元。为进一步吸引QFII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证监会已经与外管局就QFII审批体制、降低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市场的锁定期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其他机构投资者逐步发展。促进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及其他养老金入市,初步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中各类机构投资者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年来,证监会会同保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积极促进保险资金稳定入市,加快企业年金入市进程,并推动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做实工作和投资体系的建设工作。

  五是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由证监会牵头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小组加强了与国务院税收专题工作小组的沟通协调,提出了加快制定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

  截至2005年11月28日,基金管理公司数量达到52家(其中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008.2亿份。批准QFII机构32家,批准外汇投资额度54.95亿美元。截至今年10月底,QFII共持有证券资产285亿人民币,占总资产90%。其中,持有股票169亿,占总资产的53%;持有基金44亿,占总资产的1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市值205.2亿元,入市规模较去年底增长了65%。保险资金已间接入市1060亿元,比去年底增长了57%;直接入市金额已达135.7亿元。企业年金入市工作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当前,股权分置改革已进入了关键时期,各有关部门和上市公司正抓紧落实国务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的工作布署,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进度有所加快,已经完成或正在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已达300余家,市场预期、政策预期和价格预期进一步稳定,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随着股改向纵深推进,证监会正在抓紧落实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各配套政策措施。通过各项配套政策的逐步落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将更趋合理,市场功能将更加健全,将为机构投资者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活跃的市场基础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创新

  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机制变化,机构投资者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 “十一五规划”为指导,紧紧抓住经济结构战略转型的机遇,积极应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夯实制度基础,提高创新水平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提高创新能力是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根本途径,在下一步机构投资的发展创新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积极跟踪市场变化,提高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水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储蓄转化投资的需求、财务风险管理的需求、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需求等各方面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得到强化,投资理财的市场潜力将不断释放,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机构投资者要加强市场研究,全面、正确认识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念,不断提高金融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不断提高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市场营销的服务能力。证监会将继续调整产品审核体制,增加弹性,提高效率,为创新产品的开发提供制度保障。要研究形成机构投资者内部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二,要坚持循序渐进,合理掌握转轨市场的创新步骤,不失时机的推进机构投资的发展进程。我们要充分发挥新兴市场经济的后发优势,积极借鉴国际金融市场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做法。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特点,综合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立足市场的真实需求,统筹安排、精心设计,不失时机的推进机构投资的发展创新。

  当前,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的九条意见,加大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工作力度,推动养老金税收政策体系的完善,为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等定时定额的长期资金转化为直接投资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增加机构投资的资金总量;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快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尽快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的发行与监管体制,建立统一互联的企业债券市场。要不断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以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投资需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理顺基金的营销机制,真正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销售体系。

  第三,要健全监管体制,强化风险管理,正确把握市场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创新是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根本动力,但也会产生新的市场风险,带来新的监管问题。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好、执行好新《证券法》、《公司法》的各项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积极探索创新的现实途径。要根据总体的法律框架,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鼓励各种有利于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创新,鼓励各类有利于增加直接融资的产品创新。

  另一方面,必须高度关注市场创新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通过完善监管法规,加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风险失控与扩散,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既要防范市场风险和防范产品自身风险,还要考虑防范市场可能发生变化的潜在风险,如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必须把风险降低到可控控的范围内。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机构投资者信托责任和诚信义务的监管,始终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条基本原则;要加强基金销售行为监管,重点防范虚假承诺等各类误导投资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机构投资的投资行为监管,保障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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