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文规范股改+清欠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0:03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责任编辑 夏峰 为进一步保证股改在重点推进阶段顺利进行,上证所昨再次向会员单位发布第五号股改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其中,对股改公司拟将股改方案与解决资金占用方案相结合的情形作出规定。
上证所在备忘录中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如公司本次股改方案拟与解决资金占用方案相结合的,应遵循如下程序:(1)如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的发布日)之前的,可将方案直接报送上证所审核后公告实施;(2)如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后,则需将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合处审核;(3)若公司拟以以股抵债方式解决资金占用,但未同时提出股改方案的,均需将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合处审核。 “推出上述措施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天道并购网CEO俞铁成表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