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起草完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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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14:1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30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部分G股公司和相关部门意见。在证监会的相关规范意见出台后,应能很快出台。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和原则、如何确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审核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提出,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需要满足4个基本条件: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董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和业绩考核制体系健全;发展战略明确、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监会提出的其他意见。 报道指出,《办法》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定人、定量、定时、定价等4个关键因素。其中,期权激励授予对象原则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或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具体需要由薪酬委员会决定。 《办法》特别提出,央企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话,可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计划。没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母公司负责人暂时不能参与。另外,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不能参与上市公司这种长期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授予的数量分3个层面确定:企业期权计划授予总量;IPO时授予数量;个人数量。从总量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授予数量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可以根据公司发展前景、市场因素、上市公司股本规模、授予人员的范围等在10%以内调控。在公司IPO时,首次授予高管的期权数量控制在1%以内。此后,每次期权授予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首次授予的数量。个人累计获得期权激励数量不能超过1%。未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已拥有超过上市公司5%股权的高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业内人士透露,曾有专家建议将权证作为股权激励的工具之一,授予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但相关机构认为,从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权证管理办法来看,其有效期非常短,不适合作为长期激励的工具。(记者 郭凤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