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暂行规定规范股改相关会计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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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5:13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 (记者 徐涛) 为进一步贯彻“国九条”,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详见第23版),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这是继一系列支持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出台后,落实的又一项配套政策措施。 《暂行规定》分三部分,分别明确了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取得流
就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暂行规定》列举了企业以七种方式获得流通权的会计处理方式。这七种方式包括: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承诺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就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 就财务报表的列报,《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