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黑手被困 银行存管交易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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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1:40 北京现代商报 | |||||||||
有人曾经尖锐地指出国内证券公司的三大原罪,而排名居首的,就是“挪用客户保证金”这一硬伤。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再到大鹏证券、闽发证券和民安证券,国内倒下的90%以上的证券公司,无一例外是由此引起的。因此,新《证券法》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据记者了解,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并且防止案发的手段非常多,早年甚至发生过资
监管机构早在2001年,针对券商挪用保证金的问题就出台了文件,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必须和自营账户分开。2003年,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机构监管部主任的李小雪,还曾严令“2003年年底前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必须全部归位”。但没多久,南方证券巨额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就浮出了水面,并且更多的资金黑洞陆续出现。 业内律师指出,之所以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容易发生,是因为按照旧的《证券法》,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并不需要由独立的第三方存管,而是直接放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中,这就为营业部挪用这些资金提供了极大的方便。2004年4月,证监会曾试图就保证金独立存管进行了试点,并提出了多种存管思路,但新《证券法》的出台,说明最终确定的存管思路依然是由银行主导。 新《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这就明确了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并且,客户保证金和证券不在破产和清算的范围之内,不能强制执行。业内律师指出,这一新规则的确立,不但使得投资者将远离资金被券商挪用的噩梦,同时,也使得国家财政将不必再为此支付巨大的成本。 商报记者 苗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