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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以股抵债 明年8月28日为界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9:1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振华) 面对股改方案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以股抵债方式,在股改的同时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昨日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五号》,进一步对以股抵债式股改予以规范。

  备忘录五号指出,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与解决资金占用方案相结合的,其所占用资金以2003年8月28日为时间界线。此界线之前形成的占用资金,股改方案报交易所审核公告后即
可实施,而形成于此界线之后的资金占用,股改方案必须报呈证监会审核。

  上交所上市公司部表示,上交所股改备忘录第三号已经对以股抵债式股改的相关问题做了说明,此次则进一步对相关细节问题进行规范,今后采用以股抵债方式股改的上市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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