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诺不能成为空头支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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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2:3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为规范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事项,深交所于11月17日晚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的发布,是深交所建立“股改承诺保障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承诺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价安排的送股、转增、缩股、派息方案均在即期实施,而承诺事项大多属远期事项,许多投资者担心承诺是否会成为‘空
总体看来,该《指引》重点突出,在充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同时,作出了许多创新。 《指引》明确规定,承诺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人必须严格履行。该条款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给投资者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权益。 对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当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承诺人自身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提供经深交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要求是承诺履行的重要保障,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指引》还要求,对重组式股改的情形,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对于承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承诺、违反指引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四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另外,深交所将承诺人不守信、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