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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工作组组长称新证券法能管五到十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1:15 中国新闻周刊

  11月14日,在位于西城区西交民巷的人民代表大会办公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许健博士,围绕新《证券法》出台前后的努力、波折与争议接受了本刊的独家专访。

  《中国新闻周刊》:原《证券法》从1999年7月实施至今,给市场的感觉就是没有发挥其作为基本大法的应有作用,令人遗憾的地方颇多,您如何看旧法的缺陷?

  许健:原《证券法》以第六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核心形成了一个限制性的条款体系,诸如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卷,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被称作五大问题。

  在这个限制性的条款体系中,证券市场规定只能进行现货交易。这部法是在东南亚经济危机后制定的,监管层以规避风险为初衷。当时出于规避金融风险考虑,在证券法中加入了一系列限制性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中的很多内容都跟证券法身份不符,诸如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等完全属于金融基本法的内容,但却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进入了证券法。

  另外,旧法还存在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这三大违法行为,在旧法中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这很难让人感受其法律威力。旧法给证监会的监管权限有限,以至于后来很多大案要案都无法查处。

  《中国新闻周刊》:“新法”若干处都出现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样的文字,这种为未来发展留下“口子”的做法似乎很被一些人称道,又特别为一些人责难,您认为这些“口子”的意义何在?

  许健:此次修法,我们首先就是希望能够将原来的限制性条款去掉,在我们小组起草的第一稿中,是将限制性的条款全部去掉的,因为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核心的限制性条款是经过1993年金融混乱之后的和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的制度安排,带着浓重的历史色彩,而现在混业经营已经是无法回避,尤其是随着金融业的逐步开放,对于分业经营的冲击越来越大。我们必须为此留下“口子”。

  “新法”通过这些口子,将所有的证券品种,包括期指、期权等衍生品种囊括其中。这意味着只要在成熟市场出现过的品种,都可以按时、按需逐步推出,而且是合法推出的。因此,这种改动的意义就在于打开了市场发展的边界。

  为什么这么多口子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是大陆法系,它需要很多规章来构成一个法律系通,因此不开口不行,口子开大了也不行,开口子的意义就在于为以后进一步的规章出台扫清障碍,留出余地。

  《中国新闻周刊》:原《证券法》明显存在“重刑轻民”倾向,当年的几起操控股市的案子,最终都没有给中小股民以满意的赔偿,新法作了重新的规定,您估计它的效力如何?对于普通股民而言意味着什么?

  许健:所有国家的证券立法无一例外的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因为真正触犯刑法的证券案件数量还是很少的,民事责任又比行政处罚少,三者是相互配套的。这次“新法”对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基本上形成了“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监管链条,跟《民法》、《刑法》都作了很好的衔接,会大大加大违规成本。

  《中国新闻周刊》:在当下重振股市的年代,新法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许健:首先,新法修改了限制性的条款,打破了原来的体系,为股市的振兴打开了边界,新的法律规定不但可以从事现货交易还可以从事衍生品交易。衍生品可以避险是众所周知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已经在国外作了国内股市的衍生品交易,目前的情况是我们自己再不做已经不行了。

  另外,新法完善了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相对完善,还有保证金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机制,有罪推定等。这是股市振兴必不可少的。

  最后,完善了证券监管权力,在股市重振的整个过程中,需要监管者来保证市场稳定和秩序。以前证监会对有些问题处理不了,主要的理由是认为自己的权力有限,但是现在给了准司法权,责任就很明确了。

  事实上,对旧法的修订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整个证券立法体系坐标体系的改变,就是从限制到大力发展,这开始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从大背景而言,则是体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九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思路的。

  《中国新闻周刊》:在证券法修改的过程中,是否经过充分的讨论?是否具备全面、前瞻性?您认为这部法能够管几年?

  许健:我相信这部法是经过非常充分的讨论的,我们邀请了方方面面的国内外的专家,其中涉及到金融学、经济学、法律等诸多领域。

  关于前瞻性,这部法出台后应该能够管5—10年甚至更长时间,此后,以后怎么改,还要看管理体制和市场变化情况。不过,我认为,5到10年后,这部法中间埋下的许多“伏笔”和“口子”将能够在更长的时间内起作用,比如管20年,甚至30年。可以说,它为以后很多变革基本都扫清了障碍。做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典型,证券法的确做到了尽可能的具有全面性、前瞻性。我相信,法律制度和框架的有效性体现出来是长期的,时间越长,越能体现它的好处和优点。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苏琦、王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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