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配套办法出台快马加鞭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0:09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郑文)记者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后,国资管理部门正根据该《规范意见》,加紧制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权威人士表示,该《试行办法》从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力的角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报批程序,标的股票来源,行权方式等将做出详细规定。
该权威人士指出,《规范意见》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扫清了障碍,解决了股权激励能否实施及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但具体到国有股控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的实施需要征得国有股控股股东的同意,国资部门要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范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标的股票来源,买卖行权等均须上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因此,国资管理部门须以《规范意见》为指导,制订《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作出详细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向管理层无偿送股或低价转让股份等不规范做法的出现。 据了解,下周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部门将抓紧对《规范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正式发布实施。如一切顺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将随后发布,并且一些与股权激励相关的配套措施也会陆续出台,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将制订出台有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实施办法;为防止管理层对利润的操纵,在会计处理上对股权激励是否计入会计成本等操作环节问题,有关部门也将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等。 就此前一些股改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权威人士认为,这些公司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主要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原则上并不属于《规范意见》中所规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范畴之内。因为,依照《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个,即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这是上市公司自身对其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