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公司通知协助完善证券冻结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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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9:43 证券日报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出通知协助证券司法冻结规程完善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做好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证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以及证券市场业务规则,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冻结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由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指“交易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顺序在先;司法机关需要对本机关已经冻结的流通证券解除冻结时,由协助办理冻结的证券公司或者协助办理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解冻;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必须建立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流通证券冻结(含解冻)的数据交换机制,相互之间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交换冻结、解冻数据。 《通知》指出,对已做回购质押的债券和已提交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证券市场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予冻结。司法机关要求冻结已冻结的流通证券产生的孳息的,由执行冻结流通证券的义务主体负责协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尚未发放到证券公司属于被执行人的孳息,由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冻结;通过证券公司派发属于被执行人的孳息,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冻结。 《通知》还指出,对本《通知》实施之前证券公司已经办理并仍处于冻结状态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的情况,请各有关证券公司以总部为单位,按照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时间将冻结数据报送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汇总后报送证监会。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另外,其它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流通证券的冻结,比照上述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证券冻结的规定办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