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将出台 G股公司有望率先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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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9: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成都商报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近期有望明朗,今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5日至11月22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对《规范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
《规范意见》明确指出,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有“污点”公司不能实施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公司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来源: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 股票数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可采用股票及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规范意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时间方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 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规范意见》要求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 另外,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行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