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意见 三类公司三类个人不得股权激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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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1:47 每日经济新闻 | |||||||||
证监会昨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市场中传闻已久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终于露出真容。昨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规范意见》中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的意见;或者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将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规范意见》中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如果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或者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者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将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规范意见》的起草说明中,证监会指出,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拟先试点、后逐步推开,较为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在股票来源方面,《规范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对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规范意见》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欺诈活动。 此次中国证监会发布《规范意见》是以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规范。《规范意见》所称的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于《规范意见》的规定。 作者:杨勣 每日经济新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