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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公司要注重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05:2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记者王欣

  深圳证监局组织辖内上市公司高管学习“两法”时提出

  上市公司要注重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等当前突出问题应尽快解决

  新修订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外投资发展将带来怎样影响?上市公司如何切实保护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日前,深圳证监局组织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负责人举行专题座谈会,深入学习、解读“两法”。深圳证监局袁晓德副局长要求上市公司要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盈利和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

  与会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此次“两法”修订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于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思路。上市公司对“两法”修订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于四个层面:

  ——“两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利于民间资本找到合理的投资渠道。如较大幅下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股东可出资的财产范围;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增加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取消了原来对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等的规定。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调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如给公司制订公司章程的较大的权利;将原先包含于公司形式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资格与义务单独设立章节,体现了对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的加强,明确规定了股东对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诉讼程序等,有利于加强董事、高管的责任心。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利于防范风险,避免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随意逃废债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如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明确做出规定,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及责任,降低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同时也规定接受要约的股份超过预定数量后的操作方法,这将使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更具理性和可操作性,从实际操作方面也避免收购人出现巨大的财务风险。

  —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及保荐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为责任人、除非上述人员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均要对不合法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主体。

  深圳证监局袁晓德副局长要求,各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到“两法”修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并将“两法”的学习落实与《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结合起来,及时完善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尽快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等当前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

竞争力,提高盈利和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同时,要结合公司的
股权分置
改革工作,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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