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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被控受贿140万元 罪与非罪争论难解难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10:2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芬棉

  备受各界关注的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小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第一位被控利用职务犯罪的人,其辩护律师田文昌也是当今中国律师界的人物,因此,整整一天的庭审不仅有轰动性而且颇有点戏剧色彩。

  王小石今年44岁,受过高等教育,看上去文质彬彬,1996年进入证监会,1999年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助理调研员,2000年去深圳证券交易所搞创业板筹建工作。与他同时出庭受审的还有被称为“拉王小石下水”的林碧,系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同时又是东北证券有限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

  王小石被指控受贿14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2月至9月,王小石与林碧共谋后,利用王小石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并非法收受贿赂140余万元。3月至4月间,林碧还在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贿赂31万余元。

  王小石在庭审时承认,林碧找到他,请他牵线让凤竹纺织公司的老总和审核该公司上市的发行审核处官员认识,他先在深圳见了凤竹公司老总,随后介绍发行审核处的楼坚和齐蕾分别和凤竹公司老总见了面,并收了60万元,他对检察机关查证的72万元不知情。公诉人在法庭上质问王小石:“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你想过没有,你拿了钱,帮凤竹公司上市,然后导致全国的股民拿钱买了该公司的

股票,你损害全国股民的利益了吗?你这种行为正当吗?”王小石无言以对。

  王小石在庭审中称,林碧在2002年托他介绍凤竹公司人员和证监会发审委的工作人员认识,凤竹公司老总对他说,只希望见一下发审委的工作人员,恐招股说明书内容不全面,想向他们详细介绍公司的情况,没有任何目的,而且当时自己已经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筹建创业板,不在发审委工作了。自己没有向林碧索要钱,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没有为凤竹谋取不当利益。当公诉人询问王小石“证监会是否有规定禁止申请上市的公司人员和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制度”时,王小石承认有这项制度。

  律师田文昌作无罪辩护

  在控方质问面前的吞吞吐吐,似乎王小石有罪已成定局,但是,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与另一位辩护律师却语出惊人:王小石无罪。

  他们辩称,依据刑法第388条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但是,首先,王小石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他2000年就到深交所去工作,在深圳的工作和他在证监会的工作无关。深交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单位,与证监会无上下级关系,他约请证监会发审委的楼坚和齐蕾出来与凤竹公司人吃饭,请楼坚是利用了师徒之谊,请齐蕾是别人介绍,这些都和他在深圳的工作没有关系。第二,王小石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按相关法律规定,“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这些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王小石在主观上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通过那两位官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那两位官员也没有为凤竹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控辩双方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分歧,核心是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理解不一。控方强调王小石拿了钱,介绍了发审委的人,利用了自己在证监会的影响,帮凤竹公司上了市。田文昌作为辩方律师则强调,王小石和那两位官员之间并不成为制约关系,他对他们没有影响力,或者让他们听命于他,他们俩在工作中并没有违规,凤竹公司上市说明它符合上市的条件,并不是上了市就是得到了不正当利益。

  庭审中,林碧的辩护律师亦为林碧作无罪辩护。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小石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他承认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是错误的,应吸取教训。林碧则泣不成声,多次哽咽,无法读完早已准备好的陈述意见。

  法庭未作出一审判决。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本报北京11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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