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股评黑嘴有章可循 分析师执业须实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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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9: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意识,引导证券分析师规范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1日发布了新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分析师执业须“实名制” 《守则》要求,证券分析师必须以真实姓名执业;同时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
《守则》提出,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治理“股评黑嘴”现象 而针对危害市场的“股评黑嘴”现象,《守则》也作出相应规定: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进行含有歧义和误导内容的宣传,或可能会使公众对证券分析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守则》指出,若证券分析师违反了以上规定,则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移交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 刘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