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初定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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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2:33 东方早报 | |||||||||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箭在弦上。记者昨日获悉,银监会已经向有关单位发放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消息人士称,正式文件不日即将推出,而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可登陆银行间债市。 根据记者拿到的一份《办法》草案,该《办法》共分六章,对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以及资本要求、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位银行人士称,银监会的这个办法,对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受托人、投资人、保管人等各方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免它们在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风险,并对出现风险后如何弥补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还仅有国开行、建行两家机构,银监会对发起人的准入标准未有详尽要求,但对充当受托机构的信托公司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准入要求,包括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最近3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规定。 此外,《办法》还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承担人作出明确规定,发行机构仅承担在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这意味着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依然存在一定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在银行间债市交易,投资该产品也仅限于可在银行间债市交易的机构客户。 《办法》允许以一些信用增级模式,来减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程度。 据了解,国开行与建设银行已经做好了资产证券化的方案。其中,国开行将通过两次发行面值100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建设银行首期则将推出30亿元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自己买入9000万元产品,以对该产品投资者提供信用保障。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等信托公司将为国开行证券化产品提供受托服务,中信信托则将为建设银行证券化产品提供受托服务。 国开行一位人士称,银监会制定的该办法是证券化产品最后的准生证,目前,有关会计、信息披露、流通等方面的规则已经出台,一旦银监会的办法出台,两家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日就将登台亮相。 作者:早报记者 庹晓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