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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证金损失由政府偿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4: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昨日,央行、财政部、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法律文件,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从而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股市连年下跌,金融机构风险逐渐暴露,一些证券公司出现
巨额亏损,相关个人债券、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三部门此举有利于保护小额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而“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收购范围

  三部门昨日下发文件表示,将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其中,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中,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此外,客户与金融机构约定的高息,不纳入收购范围。

  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收购标准

  合法本息全额收购

  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进行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一)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其中,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剔除以下资金

  收购时应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剔除以下资金:

  1、被处置证券公司自营及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

  2、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实际控制账户、实际控制的壳公司、关联方投入的资金;

  3、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开立的账户、实际控制的账户内的资金;

  4、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或资金拆借等关系的,其账户内的资金。

  关联方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审计准则确定。

  委托理财

  1.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 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资金被挪用。

  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3.同一委托理财协议下,债权人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不同地区的营业机构开户,或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机构开户,应当区别账户性质,以该委托理财协议为准,由协议载明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开户营业机构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协议没载明开户营业部的,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4.监管部门或托管清算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保护性冻结的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经托管清算机构核实确认后解冻,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不纳入收购范围,不作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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