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审批权下放范围扩大 改革进程有望继续提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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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付宁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日前表示,在股权分置改革两批试点结束后,证监会将总结经验,出台一个更为规范的操作指引。其中方案审批权将“下放”至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不再过细地参与改革的具体工作。
事实上,审批权的“下放”不限于此。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改革方案审批权也有望全部下放至地方国资监管机构,以加快改革的进程。 在第一、二批改革试点中,改革方案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须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具体流程是:先由保荐人做方案,在获得企业及地方国资委同意后,形成董事会决议,之后报国务院国资委。获得批准后,再由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参与表决。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1378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及参股的上市公司达899家。一旦改革全面铺开,这800多家上市公司如果仍按照试点时期的流程走,国务院国资委的“门槛”则有可能被踏破。 观察人士强调,首批试点中某公司改革方案未获通过,其原因之一是国有控股股东的决策灵活性不够。作为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制定方案时不仅要获得地方国资委同意,还需要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在两级监管部门共存的情况下,由于责任与权利不明确,大股东面临两难:送股送得太少,方案可能通不过;送多了,则会背负着国有股东吃亏的质疑。如果审批权下放,则只需与地方国资机构面对面沟通,因此方案讨价还价的灵活性将大大提高,国有上市公司与民企上市公司在决策的灵活性上将更为接近。由此看来,这不失为加速改革进程的有效措施。 消息人士透露,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全部完成后,地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只有三种情况还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比例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届时,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所确立的“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