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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官员表示:三种情况股权流通须审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7:54 四川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国资委官员表示,全流通后,对于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股权流通买卖行为在三种情况下还是必须通过国资委的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产权处处长陶瑞芝近日表示,“国务院国资委曾经公布的《国务
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必须确立最低持股比例,所以,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陶瑞芝表示,全流通后,对于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股权流通买卖行为在三种情况下还是必须通过国资委的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现在国资委正和相关部门开发一套上市公司国有股监控系统,这个监控系统将在未来和交易所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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