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投资者注意三大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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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6:5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投资者需注意权证价格剧烈波动风险、时效性风险和履约风险 【本报讯】 (记者 王轲真) 日前,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股市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因此进入新阶段。深沪证交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权证是一种带有杠杆效应的高风险金融证券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注意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时效性风险和履约风险。
两所正式推出的权证管理办法分五章,共49条,对权证的定义、种类、发行、上市、履约担保、交易、行权、结算以及违规处罚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未来我国权证产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权证规则的修订中,沪深交易所先后召开了券商基金和上市公司的权证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据统计,两个交易所共收到书面修改建议100余份,上述反馈意见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建议直接为交易所采纳。修改后的《办法》严格了权证的上市条件、放宽了权证的存续期间、增加信用担保作为履约担保方式、适当缩小了权证涨跌幅度、明确了权证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措施、细化了违规的处罚措施,从而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权证的发行人可以包括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从权证买卖方向来看,既可发行认购权证,也可发行认沽权证;从标的证券来看,既可发行股票认购、认沽权证,也可待交易所进一步明确细则后,发行基于其他标的证券的权证;从行权方式来看,既可包括在一段时间内行权的美式权证,也可包括在某一特定到期日行权的欧式权证;从结算方式来看,权证既可用现金结算,也可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从履约担保方式来看,既可用标的证券和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也可采用信用担保。总体来看,权证条款设计方式十分灵活,未来发展空间极其广阔。 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同时提醒投资者,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权证的涨跌幅超过股票,需要及时规避风险。据介绍,交易所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标的股票规模、流动性作了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不过30多家。交易所未来将借鉴海外市场的成熟做法,优化相关机制,防范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沪深交易所负责人表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出权证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市场化对价工具,为未来推出股票和债券的衍生产品打下了基础,同时对于解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问题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作者:记者 王轲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