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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不协议撇开B股H股 A股对价应与此类股票无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0:01 北京现代商报

  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到今天,已经面临着一个绕不开的难题,即“A+H”或“A+B”的公司如何进行股改?其非流通股股东是否也应该像纯A股公司一样,为了获取上市流通权而向H股或B股股东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标准又是什么?

  近期,围绕上述话题证券界人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业内专家认为,B股H股不存在获得全流通补偿的问题,因为当初发行B股H股时,并没有大股东所持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承
诺;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国研究部主管陈昌华却认为,如果不给B股H股对价补偿,可能引发国际投资者集体诉讼。

  关于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对价补偿的问题,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已经与香港联交所就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为了降低股权分置改革的复杂性,双方达成了一些共识,在含H股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改试点时,H股股东不参与A股股改表决,不要求补偿,即业内所称的“双不协议”。

  但是最近市场却流传出中海发展(资讯 行情 论坛)(600026)正在拟定对A股H股同时补偿的股改方案。消息一经传出,中海发展的A股大跌,而H股却大涨,呈现“冰火两重天”的局面。那么究竟B股H股有没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呢?

  记者咨询多位证券界专家,综合他们的意见,有以下几点:

  首先,A股B股H股发行时的承诺不同、市盈率不同、历史成本不同。A股发行,非流通股以净资产入股,但承诺不上市流通。流通股以市价入股但可以上市流通。B股H股发行的时候即按国际惯例,以成熟市场的低市盈率为参照,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大股东不上市流通的承诺,这是事先有所约定的。

  其次,全流通是指非流通股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并不构成对B股H股市场的供求压力。让B股H股也“搭顺风车”,享受股改的对价补偿,这势必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难怪中海发展的A股H股走出相反的走势。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专家们建议,管理层应根据A股B股H股不同的历史成本,制定有所区别的股改政策,尽快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以便使股改在关键问题上“有法可依”。

  凌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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