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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账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16:04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5年记账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50702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0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当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2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5年7月14日招投标,7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20日发行结束,7月2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4、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7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7年7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6、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7月15日至7月20日发出分销确认,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7月21日将债权记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47亿元,基本承销额53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按票面利率承销。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2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2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12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5年7月14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0:45-11: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5年7月20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51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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