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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独董宣言)林炳昌:认法不认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林炳昌律师:现年53岁,他于1977年在香港中文大学取得社会科学系学士学位。1977年至1979年任职香港廉政公署高级调查员。现任职于林炳昌律师事务所(AndrewLam&Co.)。林先生对于处理不同法律范围案件经验丰富,尤精于处理贪污案件。林先生精于处理刑事诉讼案件,他现任香港律师会刑事法律及程序小组主席、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及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司徒敬带领组成之法律改革委员会之成员。

  科龙电器是内地著名的民营企业,亦享有在两地(内地及香港)的上市地位,有着辉煌的过去岁月。但因近期一连串问题及事件发生,成为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也是财经传媒报导、评论的热点。我能够有机会担任该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是本人一项挑战,亦是一项艰巨而意义重大的使命。

  本人从来没有购买过科龙在两地上市的股票,亦没有间接或直接参与管理科龙、或提供任何意见与其管理层。因此,地位是绝对独立。独立说明该角色的要求是超然的,不隶属于公司任何人,认法不认人,认规不认亲。非执行,就是该角色与公司日常决策无关,以一个无连系,无关系的角色客观地监察公司的一切运作,令公司的管治,尤其是财务方面,依据香港法律、上市条例、公司守则运作,符合保障各小股东利益为基,维护香港法律及上市条例为础原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务与责任。

  鉴于本人乃香港执业律师曾于1970年末为香港廉政公署高级调查员,亦现为香港律师会刑事法律及程序小组主席及多间香港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对公司法、上市条例以至香港刑事法律深入了解,一旦成为科龙独立非执行董事,无可置疑,定当能克尽职守,发挥对科龙至高的监察作用。

  从大局看,科龙是内地、香港同时上市公司,能够推动科龙电器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合条例,相信对即将来港上市的内地民企加强公信力、诚信表现及能力起着模范作用。(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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