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创新被轻易模仿 桂敏杰给券商反盗版泼冷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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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 09:47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汤涵婷 实习生 党文俊 面对严峻的市场环境,国内券商近期开始尝试金融创新,但这种创新往往被别人轻易模仿。创新试点券商之一的国泰君安公司副总裁庹启斌昨天在上海时发出呼吁,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
庹启斌昨天在“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制完善高级研讨会”上指出,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成本要高于一般的商品,主要包括审批环节过多引起的“时间成本”、金融市场的“协调成本”,以及市场分割、管理分割引起的“运营成本”。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失,又进一步抬高了这些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成本。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专利体制下,券商很难通过一般的商业模式,来获得专利认可。对于金融创新产品,需要设计专门的模式,而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一片空白。由于这种缺失,不法券商可以通过简单复制的手段,“开发”类似的金融产品。在国内,仅有华夏基金的上证50(资讯 行情 论坛)ETF产品获得了较好的保护,而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如国泰君安开发的“组合宝”、“转债宝”,都曾受到过“盗版”。 国泰君安于今年2月6日成为第九家创新试点券商。据介绍,该公司目前正在开发“银证通”理财产品、上市认股权证、指数化交易产品,以及和“基金宝”、“转债宝”等多项金融新品。 相比之下,国际上的知名券商对于其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权注册十分重视。数据统计显示,1981年至2001年间,美国市场共有1836件企业金融创新产品注册,其中花旗所罗门(行情 论坛)、高盛、美林等十大券商占总数的80%以上。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保护,美国制定有专门的商业模式保护条例。 对于庹启斌的呼吁,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却泼了一盆冷水。他指出,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华夏基金开发的ETF目前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得力的范例。但此ETF是完全照搬美国的ETF模式的“舶来品”,不是完全的自主创新资格,因此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目前国内较大多数的金融产品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创新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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