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出台股改补充规定 对价不会规定底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07:44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本报讯 据《东方早报》消息,记者了解到,在第二批试点结束后,证监会将出台对“4·29通知”的补充规定,但不会如市场要求的那样,行政性规定“对价”底线。 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近日透露,第二批试点结束、股改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之前,监管层将会总结经验,出台“4.29通知”的补充规定,将对一些目前市场关心的股改问题作较为详细的诠释。
今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据悉,在即将出台的补充规定中,“对价”的内涵将会有更丰富的界定。该人士表示,补充规定将明确,“对价”不仅限于送股,对于权证等其他不同的对价方案,也会有积极推动的配套政策。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在获得流通权利之后的可流通底价,监管层将会有所限制。 该人士也证实,股改全面实施后,证监会将会把权力下放至交易所。上市公司提出股改方案,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就可以了。 就目前国有大型控股企业的股改问题,该人士称,国资委态度仍然比较谨慎,较高的对价支付恐难实现。消息人士称,在相关补充规定中,不会对“对价”底线有行政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